苏州出台家庭服务行业公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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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阿伟
发表时间:2012/8/4 22:06:28

   昨起,由苏州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制定的《苏州市家庭服务行业公约》 正式施行,公约首次对家庭服务合同主要内容进行规约,并明确家庭服务人员未经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意不得私自离岗,家政公司不得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,不得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。

  公约明确,我市家庭服务是为满足家庭服务消费者需求而提供的家庭保姆、护理、保洁、护老、烹饪、园艺、接送、维修、搬家、婴幼儿看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有偿服务。家庭服务人员是指具有法定劳动资格,以从事家庭服务为内容而取得有偿报酬的人员,应当如实向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、学历、健康等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。

  公约明确家庭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:经营者、家庭服务员和消费者的姓名(或者消费单位名称)、联系地址及方式; 家庭服务的内容;服务的地点、方式和期限;服务费及其支付形式; 各方的权利与义务、违约责任与处理办法及其他约定内容。

  公约明确家政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:以明显压低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;不按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;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;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;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;长期扣押、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的管理费用,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;法律、法规禁止或违反道德的其他行为。

  公约明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消费者可以中止家庭服务合同: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合同,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;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,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;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公约指出,消费者对家庭服务人员在家庭服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,不能让家庭服务人员违规作业。家庭服务人员发生意外事故,应及时救治并迅速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,并处理好善后事宜。

 

  服务人员不得私自离岗

 

  公约明确,家庭服务人员要满16周岁,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服务技能,一般受过义务制教育,有合法的身份证件,身体健康,持有县级(含)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。家庭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,尊重消费者的生活习俗,不泄露其隐私,不得发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,未经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意不得私自离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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